宗旨:
民主评选先进,使评选为成总结经验、表彰先进、树立典型,调动全体人员积极性的过程,增强社科部的凝聚力和精神文明建设,推动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。
评选原则:
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。公开原则要求实现信息的公开化,及时、准确传达评选
要求和事后公布结果;公平原则要求人人平等参与,人人具有平等竞争权利,营造机会均等的环境;公正原则要求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程序,充分集中群众意见,反复酝酿平衡,确保评选宗旨的落实。
三、评选方法与步骤:可概括为:自我申报,递交材料,大会宣读,民主评议,投票推选,组织报批。具体做法是:
部门领导宣读和张贴关于评选先进的通知,使全体人员明确评选条件、方法、时间等。
公告历届评选各类先进的情况一览表;为体现机会均等,在同等条件下,没有被评过先进者应优先考虑曾被评为先进者,除非后者确有新的突出贡献,但应从严掌握。
申报是评选的前提。参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,自荐申报,并按规定撰写与递交书面总结材料;凡不递交书面材料的,视同弃权。如无人申报,部门不再上报。
凡申报人数在一人以上,召开部门全体会议,在申报者宣读书面总结后,进行民主评议和根据下达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,选票超过半数即为推选结果。
对于选票不超过半数的人选,可由部门领导集体讨论认可并公示后,再决定是否上报。
对于上报后的结果应及时在部内公布。评选材料和评选结果等作为档案资料由支部负责保管,以备查阅。
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奖励项目、优秀个人和先进称号的评选工作。
社科部
2001年5月20日